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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特点、优势和分类

fochier分类:海关来源:贸管家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1.综合保税区的特点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如下。

•  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  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  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  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  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  经批准或授权,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政策。

2.综合保税区的优势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它具有以下优势:

•  税收优惠。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境外货物入区视同境外货物实行保税;境外货物出区视同境外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境外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境内货物出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境内企业之间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  贸易便利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管理模式;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综合保税区的分类

根据区内企业开展的业务类型和功能定位,综合保税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导,主要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等业务,形成产业集群和供应链网络,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  以物流服务业为主导,主要开展货物存储、物流分拨、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等业务,打造国际物流枢纽和贸易平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多元化。

•  以服务业为主导,主要开展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提供高端服务和创新产品,拓展服务贸易领域和空间。

•  以多元化业态为特征,兼顾制造、物流、服务等多种功能,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业务,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全面融合。

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方向

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变化的背景下,综合保税区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创新发展模式,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  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功能特点,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拓展对外贸易渠道和方式,增加进出口总量和结构优化;积极吸引外资进入综合保税区,促进技术引进和人才交流,提高外资利用效益和水平;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  加强综合保税区内的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新模式探索等创新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海关监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和水平;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平台等手段开展跨境电商、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拓展服务贸易领域和空间。

•  加强综合保税区内部的产业配套和协作机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和供应链网络,提高产业集聚度和附加值;加强综合保税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打造功能互补、优势互换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综合保税区与周边地区的联动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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