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我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上述内容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审单、查验、放行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征税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境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海关执法整体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2015年全国关税总收入15094亿元。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几次对税率做出重大调整,使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目前已接近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我国的综合关税水平已经由2001年入世时的15.4%降到2015年的9.8%。2015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749项,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为60%。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条款规定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和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关系。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组建了海关缉私警察队伍,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由海关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关作行政处罚;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送海关缉私警察组成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律交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打击走私是海关开展综合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积极开展以打击价格瞒骗为重点的区域性和行业性反走私斗争,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为税收征管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2002年以来,海关一方面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实行《海关估价协议》,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利用两套单证等进行价格瞒骗走私。2016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犯罪案件1489起,其中查获涉税走私犯罪案件766起,案值255亿元;查获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723起;查获行政违法案件4万起,案值193亿元,涉税12亿元。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外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调查得到的数据只是原始资料,只有经过科学的加工整理,才能为统计分析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统计整理是统计的中间环节,它在统计调查与分析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统计整理是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对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综合,使调查资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反映我国对外经贸交流的总体特征。在统计整理中,经常使用统计分组、分配数列、统计图表等方法来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如果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也要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目前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和租赁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进出口货物等。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和国际(区域间)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进出口货物的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如果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2年1月1日,国家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海关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以及反恐等职责,履行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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