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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权力?海关权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fochier分类:海关来源:贸管家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许可审批权、税费征收及减免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强制权。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海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016年8月29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一辆从文锦渡口岸申报出口鲜甜瓜的出境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厢中部藏匿了用纸箱和白色泡沫箱封装好的香烟,经过清点,共有藏匿走私的中南海、双喜、万宝路、长红、羊城等26个品牌香烟7670条,共计153.4万支。该批香烟部分可能涉及假冒侵权问题,将由海关法规部门核实后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我国香港地区对香烟征收重税,香烟价格较内地更高,在出入境方面,香港对入境免税携带的香烟更有限带19支(不足1包)的严格限制,因此本地需求量巨大,有不法分子为了赚取境内外差价,不惜铤而走险,走私香烟出境。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3.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并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扣留权

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7.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报关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8.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9.关税强制征收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0.关税保全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卖抵缴税款。

11.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12.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海关法》授予海关的具体权力还有许多,在此仅就上述主要内容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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