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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了解海关的概念?

fochier分类:海关来源:贸管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通俗地说,海关是国家设在关境上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从1949年10月25日中国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以来,中国海关就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中国海关管理体制经过多次变更与调整,形成以海关总署为最高领导机构,直属海关与隶属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个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地区)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关税同盟,其成员之间货物进出关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也是海关执法地域范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强化海关缉私职能,把海关执法地域延伸至领水和领空。

3.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

海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确保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用于海关执法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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