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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具体怎么做?

fochier分类:海关来源:贸管家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

由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性质不同,海关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海关实行备案制,其办理登记手续和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对于报关企业,海关则要求其必须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此办理报关业务。《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境外商人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我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地区间)援助的单位;国际(地区间)船舶代理企业等虽然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可以在申报进出口前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托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对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中介服务环节。报关企业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应该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相当数量的报关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对报关服务市场有一定的了解。为此,海关对报关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程序主要有四个步骤:首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若提交了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5)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其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做出受理决定。再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最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做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为: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内;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内。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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