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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管理的主要政策,外贸新手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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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对于众多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站在国际市场的舞台上,了解我国外贸管理政策成为每个初涉外贸的企业家和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关键。那么,在这片广阔的外贸领域,我们应该如何把握政策导向,迈出自信的一步呢?本文将从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以及行政手段三个方面为您进行全面解析,助您顺利踏上外贸之路!

一、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等。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作了修订。可以说,此次修订《对外贸易法》,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而进行的重大立法行为。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个条款,与原外贸法相比,新增了3章内容和26个条款。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对我国享受WTO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原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要求所作的修改。

2.其他法律和法规

我国外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可以这么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

中国入世以后,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

(1)在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内,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2)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有这些行政法规,基本上涉及服务贸易的各主要领域,为逐步实施我国入世承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经济制度

我国运用的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汇率、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

1.我国外汇管理制度

汇率是调控一国进出口总量平衡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主要经济杠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汇率作为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1994年1月1日,我国汇率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取消对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若干对经常项目中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汇售汇制;1996年11月27日,我国政府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我国的关税制度

我国的对外贸易税收主要是通过徵收进口关税实行和完成的,而对出口税收则更主要表现为出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

(1)关税政策。我国目前实行以产业与技术倾斜为中心的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税政策。具体表现为:一是按照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逐渐降低关税总体水平,使关税成为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二是按照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结合国内产业政策,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调节和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新体制,以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关税税率和税则。我国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税。对于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徵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徵税。此外,凡是对进口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徵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可以徵收特别关税,其徵税品种、税率和起徵、停徵的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到2002年止,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已降至12%,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我国现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它是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共分为21类、97章、6250个税号。

(3)关税的计徵标准与关税减免。我国关税的计徵标准主要采取从价税,但也有一小部分商品采取从量徵税。

我国的关税减免分为三种:①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②特定减免(指依照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减免)。③临时减免(指法定减免、特定减免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免)。

(4)进口徵税制度。进口徵税是指对进口货物徵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对进口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同等徵税的原则,即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上按相同的税目和税率徵税。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除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外,进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徵收的范围。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我国纳入消费品徵税范围的进口商品共11种,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设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

①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②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19种货物,税率为13%。

③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一是比例税率,即实行从价定率徵税;二是定额税率,即实行从量定额徵税。《消费税条例》对消费税共设置十档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5)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领域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徵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徵后退”和“免、抵、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徵税率徵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徵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徵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徵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的税率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出口产品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按17%和13%的税率执行;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我国出口退税的法定税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财政平衡情况和发展出口贸易的需要,我国曾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此外,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虽然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但也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国家各级政府和其所属主管部门凭借其职权,通过制定和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等形式,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决策、组织、监督和调节的一种手段。

我国运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权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等。

1.进出口配额管理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出口的管理制度。我国对一部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

我国出口配额管理形式根据不同商品可分为被动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和计划配额管理三种形式。我国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的总量由商务部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其他国家(地区)要求我国主动设限的情况,全国出口配额申请总量和实际出口执行情况加以确定。商务部将出口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外贸主管部门和外贸总公司执行。各地外贸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配额分配条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有出口实绩、出口规模大、出口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我国还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有偿招标分配,即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标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列入我国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国内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进口产品;二是直接影响进口商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口商品;三是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我国进口配额包括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两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系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和元器件。实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少数国内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如原油、成品油、羊毛、涤纶、粮食、化肥、农药等。

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出口。它是一国对其进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进出口国别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我国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包括: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金额大、经营易混乱和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及少数需要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国家对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根据情况调整品种,出口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有: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外经贸部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进口商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4.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各国通常依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待遇。我国于1992年公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及《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标准制造、加工工序单》,对原产地实行了统一管理。

(1)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种类。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分为三种:一是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是根据给惠国的要求出具的,它可使货物在向给惠国出口时享受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二是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签证是根据纺织品贸易设限国家进行配额管理的要求出具的。三是一般原产地证。该证使用范围广泛,是证明货物的生产和制造地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据此对货物制定所适用的关税待遇和进行贸易统计。

(2)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将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分为两大类,即完全在中国原产的货物和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

(3)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我国把进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划分为进口货物的“完全获得或生产”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

下述货物视为“完全获得或生产”: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该国领土上收获或收集的植物产品;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的产品;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该国加工船加工上一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各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产品。

“实质性加工或制造”标准适用于生产涉及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经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或制造的国家,被视为货物的原产国。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在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我国外贸管理涉及多层面的政策和手段,旨在引导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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