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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的支付服务

fochier分类:跨境来源:贸管家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银行机构或支付机构完成支付结算的过程。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涉及多种货币、多种法律法规、多种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发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的支付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相关的具体条文如下所示。

第三章 试点业务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的境外特约商户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核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两者一致方可完成支付。

第八条 支付机构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不得开展无交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第九条 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汇收支运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不得轧差收付汇和结售汇。支付机构应在T 1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并根据约定或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延迟支付。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金额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自行变动汇率价格。支付机构应就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汇兑损益分担等,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交易发生退款的支付机构,应按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原则在银行办理,并进行跨境收支申报。

以上是《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中关于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的支付服务的主要内容。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和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创新,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应不断完善自身的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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